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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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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4.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都是“独立存在”的物;在结合使用中,主物起主要作用;从物则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
(2)在法律无相反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举例】①房屋与附着于房屋上的窗户不属于主从物,因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②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从物,因二者无依附关系;
③茶杯和杯盖则为典型的主从物,再比如电视机与遥控器、网球拍与网球套等。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
6.原物与孳息
(1)原物: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的物。
(2)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鸡下的蛋、牛生的小牛。
【解释】一般认为,天然孳息如果实物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不能作为独立物存在,属于原物的一部分,而非孳息。
(3)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消耗物,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如苹果属于消耗物,房屋属于不消耗物。
(2)消耗物无法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如一头牛、单个轮胎。单一物只成立一个所有权。
(2)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如汽车、房屋。合成物只成立一个所有权。
(3)集合物:多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构成的聚合体,如企业的全部机器设备、一群动物、一个商店的全部商品。
集合物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如《物权法》第181条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即是以集合物作为抵押担保。对集合物而言,其所有权仍然存在于构成集合物的每一个物之上。
【解释】当集合物以一个整体作为权利义务标的时,只产生一个所有权。
9.特殊种类的物
(1)货币
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 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出借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2)证券
①广义的证券包括:票证、证书、单据、特种格式合同书、有价证券。
②狭义的证券仅指有价证券,包括票据(本票、汇票、支票)、债券(公债券和企业债券)、股票、提单。
③有价证券的特征: 证券直接代表财产权利,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债券本身的价值; 行使证券上的权利须持有证券; 证券权利的转移,仅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证券的债务人是固定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持有证券者成为债权人); 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给付”券面载明的财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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