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1.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 会议制度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会议通知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 表决权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法定的表决权,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但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
(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只能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不享有表决权);但如果是作为劳动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依法享有表决权。
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特别决议
【和解】和解协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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