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1.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
【提示】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听证程序:
(1)应属于上述类型的案件;
(2)经当事人申请(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不主动举行听证)。
2.具体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相关链接】行政许可:5日内提出、7日前通知、20日内组织。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6)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获得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此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8)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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