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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9 13:47:10

【知识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 

3. 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4. 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案件; 

【解释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解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 认为“行政主体”(而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7.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8.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9.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举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 

10.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解释】除以上规定之外,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登记等,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 ①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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