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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6 11:38:48

【内容导航】 留置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以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1.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2.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留置动产。 ②收取孳息。 ③留置标的物必要费用求偿权。 ④变价处分权(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义务 

①妥善保管。 

②催告义务。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③返还义务。 

留置权人于债权消灭或留置权消灭后,须将留置财产返还于债务人。 

4.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4)留置物灭失。 

(5)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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