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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以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1.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2.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留置动产。 ②收取孳息。 ③留置标的物必要费用求偿权。 ④变价处分权(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义务
①妥善保管。
②催告义务。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③返还义务。
留置权人于债权消灭或留置权消灭后,须将留置财产返还于债务人。
4.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4)留置物灭失。
(5)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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