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证据种类 2.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认定 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1.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 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2.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认定
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的一种法定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①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③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举证规则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4)原告的举证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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