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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二章57讲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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