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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1 15:39:52

【内容导航】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二章57讲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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