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赔偿决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别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别规定
1.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2)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2. 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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