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提示】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不同证据,其证明作用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提示】【传来证据】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为传来证据。例如,书证的副本、复印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等。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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