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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25 15:24:28

【内容导航】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级)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行政合法性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法定程序行使
行政合理性(实质合法性)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基础上(不能以无关的因素为根据)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 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最小损害原则)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提示】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例如,甲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情节轻微。税务机关应责令甲企业“限期改正”,而是否予以罚款,以及罚款的额度多少,则由税务机关根据案件情节进行自由裁量,且须遵守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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