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市区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额5540万元,其中由甲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格确定的自产金属结构件价税合计金额为2340万元(购进待加工的金属结构件材料时取得上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另外发包方提供自产的建筑材料价税合计金额为75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32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县铝材生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同规定,使用该铝材公司生产的铝合金材料,价税合计350万元,安装费120万元。下列有关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A、甲公司缴纳增值税238万元 B、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41万元 C、铝材生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6万元 D、铝材生产公司应缴纳增值税50.85万元 E、铝材生产公司应自行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36万元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1)甲公司在承包工程中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2340÷(1+17%)×17%-102=238(万元),甲公司应纳营业税=(5540+750-2340-320)×3%=108.9(万元);(2)铝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50÷(1+17%)×17%=50.85(万元),铝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20×3%=3.6(万元),铝材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85+3.6)×(5%+3%)=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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