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8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立案,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立案。本案中( )。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甲县国税局和乙市国税局是共同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D、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般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取决于起诉人选择。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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