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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税收减免、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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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九章 环境保护税
【知识点】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税收减免、征收管理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税收减免、征收管理
第四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
征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具体要求 |
应税大气污染物 |
污染当量数 |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
应税水污染物 |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
【解释】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污染当量值:是以环境污染因素中指定单位量的主要污染物有害程度和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费用为基准,其他污染物与之相比,相当的量值。
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的数量。
关系: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二)应税固体废物
征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具体要求 |
应税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三)应税噪声
征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具体要求 |
应税噪声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
每月统一定额税 【提示1】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提示2】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
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注意1】对于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注意2】对于纳税人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对象 |
计税公式 |
应税大气污染物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应税水污染物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应税固体废物 |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
应税噪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第五节 税收减免
一、环境保护税免征规定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第5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环境保护税减征规定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
二、纳税地点 |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固体废物、噪声产生地 |
三、纳税期限 |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按季申报: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四、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行政机关 |
职责分工 |
1.税务机关 |
(1)纳税人识别 (2)信息比对 (3)涉税信息提交 |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污染物排放信息纠正 (2)涉税信息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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