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
以前年度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准予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不是特别理解“追补”在实际运用中是如何体现的?这个追补跟直接抵减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什么区别?(这里已经规定了5年期限,那我可不可以理解为5年内的错误可以抵减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5年前的则不允许抵减)
【相关资料】
2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23.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知识点】房产税计税依据
答案解析 :
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应该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
【考呀呀答疑】
举例说明:
假定A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依次为:10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200万元。2012年度该企业发生的处置资产的损失300万元因种种原因未能税前扣除。3月,进行汇算时,企业根据25号公告,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012年损失的300万,调到2012年扣除,那么2012年实际应该是亏损200万,可以用2013年、、、、的弥补(亏损弥补期限是5年),也就是2013年、、都不应该纳税。
那么2012年就多交了100×25%=25(万元),2013年多交了50×25%=12.5(万元)、多交了60×25%=15(万元)、多交70×25%=17.5(万元)。共计25+12.5+15+17.5=70(万元)。
这些多交的税款都可以在(200-20)×25%=45(万元)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抵减。也就是说抵减完后,还有70-45=25(万元)的税款是多缴纳的,可以在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调节不同年度利润,规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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