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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 知识点:一般纳税调整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6 14:25:32

一般纳税调整 

1.工资、薪金支出 

【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解释2】“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合理性原则。 

【解释3】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例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600万元,借方实际发放工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5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 

【解释4】如何判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注意: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三项经费的结合) 结合职工福利费的具体五项内容。 

税法上的“临时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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