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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