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发票的违章处理
发票的违章处理
发票的违章处理:
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5)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7)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5.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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