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法律规定 |
时间要素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
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 | 一般: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
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 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
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 |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失踪人重新出现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
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
宣告死亡的发生/条件 | |
①须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 a.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C.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
②须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笔记】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前提 |
③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 【了解】法院应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为1年(特殊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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