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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1 15:44:42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 证据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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