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资本弱化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
资本弱化管理和反避税管理
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1】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提示2】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反避税管理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提示】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