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法总则》的规定 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举例】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名誉权案(1998年) ……判决如下: 1.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8)虹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
2.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应向钱缘赔礼道歉。
3.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应对钱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事前保护
在权利遭受现实侵害之前,由权利人凭借法律所设置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自行完成。 如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款和期限附款、所有权保留、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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