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6.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7.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应当进行清算。
【解释1】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解释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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