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不能作为保证人。
(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的形式
(1)主从合同式
(2)主从条款式
(3)第三人单方面的保证承诺
(4)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章
【解释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2】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强制执行口头保证。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4.保证期间
(1)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所谓约定不明,指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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