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法》的基本规定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掌握)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熟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一并”
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
(2)“规定”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
【提示】仅限于“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提出时间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①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③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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