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三)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13-8】某汽车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辆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20万元,该汽车成本为14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l7%。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消费税=200 000×5%=10 000(元)
应交增值税=200 000×17%=34 000(元)
借:在建工程 184 000
贷:库存商品 1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 000
——应交增值税 34 000
(四)包装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或者因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企业除外)
(2)委托方:
①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例13-9】黄河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40 000元,加工费用20 000元,收到普通发票一张,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 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毕入库,加工费用已经支付。假如黄河公司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根据上述资料,黄河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如果委托方黄河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贷:原材料 4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23 000
借:原材料 6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60 000
(2)如果委托方黄河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对外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贷:原材料 4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3 000
贷:银行存款 23 000
借:原材料 63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6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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