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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及国际磋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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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调整及国际磋商与法律责任
调整及国际磋商与法律责任
调整及国际磋商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的调整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应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1.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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