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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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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第三节 债权申报
【考点1】破产债权申报(掌握)
1.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1)职工劳动债权
职工劳动债权的范围 |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是否申报 |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异议处理 |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破产申请受理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不得申报债权。
(6)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依法进行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9)涉及保证的债权申报
①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未破产
情形 |
法律结果 |
|
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 |
保证人不能再申报 |
|
债权人未申报 |
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
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现实求偿权) |
保证人尚未代替清偿 |
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
②债务人未破产+保证人破产(2020年新增)
(A)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B)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C)一般保证的不能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D)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③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破产(2020年新增)
(A)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B)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C)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10)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2)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2020年新增)
2.债权申报期限
向谁申报 |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申报期限 |
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未按期申报 |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3.债权登记与确认(2020年调整)
(1)债权登记
①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依法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②管理人应当依法对申报的债权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③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资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存,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2020年新增)
【提示】债权人的知情权(2020年新增)
①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②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③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债权确认(2020年新增)
①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
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A)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B)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法院起诉原、被告的确定
债务人异议 |
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
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 |
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
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 |
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 |
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
④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A)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B)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4.债权申报后果
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
【考点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熟悉)
一、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包括职工代表);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提示】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第(2)、(3)、(5)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2020年新增)
2.会议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召集,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集。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会议的通知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4.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
5.表决
(1)现场表决
①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
②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③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通常不享有表决权,只能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④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2020年新增)
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⑥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2)非现场表决(2020年新增)
①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②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3)撤销表决
①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A)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B)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③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④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6.决议规则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债权人会议僵局
决议类型 |
法院裁定 (第一步) |
对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第二步) |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执行 |
||
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 |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法院裁定 |
债权人 |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财产分配方案 |
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未通过,法院裁定 |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
二、债权人委员会
是否必设 |
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设机构,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
组成 |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
人数 |
≤9人,由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
职权 |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①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②监督管理人 ③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 |
监督 |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2020年新增) |
决议 |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2020年新增) |
【总结】
管理人 |
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委员会 |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②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⑤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⑥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⑩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⑪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⑫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①核查债权 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③监督管理人 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包括职工代表) 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通过重整计划 ⑦通过和解协议 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A)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B)监督管理人;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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