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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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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解释】加收利息计算要点有:
(1)利息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
(2)如能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企业符合免予准备同期资料规定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不加5个百分点,按基准利率;
(3)计算期间: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至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4)加收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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