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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
2.劳务报酬所得 |
3.稿酬所得 |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经营所得 |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7.财产租赁所得 |
8.财产转让所得 |
9.偶然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5项至第9项所得(特定所得),依照相关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重点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2)不予征税的津贴: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制图、咨询、讲学、演出等。
3.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解释】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征税。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解释】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7.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解释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解释2】最重要的是房屋的租赁。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到多个税种,如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8.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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