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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
视听资料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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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5. 证人证言
(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3)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出庭作证):
①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②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③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④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⑤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①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③对检验物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⑤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6. 现场笔录
(1)现场笔录只有在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下才能适用。
(2)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并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或盖章。
(3)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解释】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不直接导致现场笔录无效,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提供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8.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意见。
(1)鉴定意见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提供。
(2)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①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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