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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执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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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五章 税务师执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知识点】税务师执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税务师执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一、税务师执业风险的概念
1.税务师因工作缺欠而导致委托人或第三方权益遭受损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税务师工作缺欠的实质就是税务师的执业质量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
(1)存在于工作成果中的缺欠;
(2)存在于工作过程中的缺欠。
3.消除委托人税务风险是委托人的责任而非税务师的责任。
但如果税务师的服务目标是发现或揭示委托人已经或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时,税务师没有发现这种风险、对风险的后果没有揭示或没有充分揭示、提出了不当的消除风险的方法就是税务师的执业风险。
二、税务师执业风险表现形式
1.为委托人提供有损于国家税收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服务;
2.出具不恰当鉴证报告;
3.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成果没有达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4.税务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委托人不当使用税务师服务成果。
三、影响税务师执业风险的因素
(一)委托人方面影响执业风险的因素
1.委托人的委托意向;
2.委托人的纳税意识;
3.委托人或指向的服务对象的财务核算基础。
(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方面影响执业风险的因素
1.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2.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程度。
【提示】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人员,指导、监督、复核业务承接、业务实施、业务分歧及独立性等有关影响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的事项。
(三)其他部门或人员方面影响执业风险的因素
四、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
(一)定义:
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业务质量目标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措施和方法。
(二)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涉税服务业务规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2.服务过程满足业务约定书需要;
3.服务成果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4.税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五、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一)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控制组织机构;
2.职业道德要求;
3.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
4.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5.业务委派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6.业务计划、重大风险识别与处理、业务证据收集与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分歧处理、业务监控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
7.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
(二)税务师事务所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重要性原则;
3.制衡性原则;
4.适应性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六、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质量控制责任
1.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提高本机构信用管理承担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员为所承担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3.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涉税服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并提供对应措施使涉税专业服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4.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独立性对涉税服务人员的要求及时发现、处理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情形。
(二)职业道德规范
独立性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以下方面:
(1)覆盖所有的涉税服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2)针对本机构内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关系、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等事项制定独立性政策;
(3)根据本事务所的情况,列举威胁本事务所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和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4)要求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机构提供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三)人力资源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七、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
(一)业务承接和保持
1.调查和评估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
2.评价和决策
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3.业务委托协议
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评估项目涉税风险的涉税服务人员起草,委托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
业务委托协议的名称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性质和分类确定。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并获取协议信息采集编号。
(二)业务委派
业务委派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成立项目组,配备项目组织结构的业务活动。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委派制度,内容包括:
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和其它重要人员的回避情形以及职责。
2.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委派环节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选定的项目组在业务能力、工作量、独立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业务实施制度内容应当包括:
业务计划(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重要质量(风险)控制事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的处理、业务结论、服务结果提交等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权限。
1.业务计划
业务负责人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主要事项;
(1)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
(2)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
(3)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
(4)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5)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6)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预期的委托目标。
2.重要质量(风险)控制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舞弊行为不论是否获取了税收利益,都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重要质量(风险)控制事项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1)在计划阶段,重要质量(风险)控制事项是否确定;
(2)在实施阶段,是否对重要质量(风险)控制事项实施了程序;
(3)取得的证据与结论是否相符;
(4)对委托人的舞弊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
3.业务证据管理制度
业务证据的收集、分析、确认、证明效力以及业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证据的收集及评价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1)重大风险事项是否实施了程序并取得了证据;
(2)证据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3)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4)来自委托人的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5)重大事项与委托人沟通记录是否完整;
(6)是否取得了委托人管理层声明或委托授权;
(7)政策执行是否适当;
(8)与行政监管部门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
(9)对发现的委托人舞弊行为的证据收集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
4.舞弊关注和处理
对委托人舞弊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风险情况 |
应对措施 |
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产生怀疑 |
应当告知其更正、补充或者给予适当的责任提醒 |
发现委托人有舞弊迹象 |
应当修改计划,将此事项提升为重大的风险控制事项,并制定针对性的程序,以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
当有证据表明委托的确存在舞弊 |
应当与委托人高层管理人员接触,明确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当委托人不打算采纳涉税服务人员的建议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风险,并考虑是否解除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 |
5.意见分歧处理
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意见分歧解决制度,以解决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的意见分歧,在按照意见分歧解决程序解决以后方可提交业务结果。
6.提交业务结论、服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成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1)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2)分歧各方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3)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4)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四)业务质量复核与监控
1.业务质量复核制度应包括:复核层级、复核内容、复核程序、复核记录等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1)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2)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
(3)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4)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
(5)复核人是否签字。
2.业务监控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监控。业务监控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风险等级及划分标准;
(2)启动业务监控风险等级条件;
(3)业务监控人的资格和选定程序;
(4)业务监控程序和内容;
(5)业务监控过程记录要求。
(五)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
1.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工作底稿制定(修订)、使(停)用权限;
(2)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修改、复核在时间、权限、签字方面的要求;
(3)业务工作底稿形成档案时限;
(4)档案保管、借阅、销毁要求;
(5)其他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相关要求。
2.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应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3.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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