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2021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_电子商务合同、电子签名、认证、支付法律制度、一般税收原则及征管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9 17:20:25

【内容导航】

电子商务合同、电子签名、认证、支付法律制度、一般税收原则及征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五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知识点】电子商务合同、电子签名、认证、支付法律制度、一般税收原则及征管

电子商务合同、电子签名、认证、支付法律制度、一般税收原则及征管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制度

【考点1】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掌握)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属于合同的新形式

交易主体的虚拟和广泛

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

合同订立方式的技术化、标准化

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以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

合同订立方式的电子化

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电子的形式完成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

意思表示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合同主体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

2.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

(1)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①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承诺),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示】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2020年新增)

②电子合同主体的确认。

电子合同确认主体的一般原则:电子合同的主体是数据电文的发出者及其代理人;使用电子自动信息系统发出数据电文的,电子合同的主体是发出者。(2020年新增)

③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合同时的义务。(2020年新增)

(A)告知及保障阅读下载的义务。法律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仅就合同的内容履行告知义务,还需要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和下载方法。

(B)保证更正输入错误的义务。

(2)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快递物流

快递物流

①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②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③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④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交付时间

①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②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③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提示】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上述法定标准。

(3)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2020年新增)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考点2】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制度(掌握)

(一)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电子签名的适用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提示】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2.可靠的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3.电子签名人的法律义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二)电子认证(2020年调整)

1.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2.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取得企业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③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④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⑤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020年新增)

3.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2020年新增)

【考点3】电子支付法律制度(掌握)

1.电子支付的类型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2.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1)应当依法依规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2)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3)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3年的交易记录。

(4)因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对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6)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7)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8)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节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考点1】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一般税收原则(掌握)

中性原则

课税应在电子商务与常规商务之间,寻求中性和公平。从事类似交易、处于类似情况下的纳税人应缴纳类似水平的税款

公平效率原则

(1)税收公平要求:①非歧视性;②按纳税能力实行区别对待

(2)税收效率包括:①税收的经济效率(税收要以对经济最小的负面影响而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②税收的行政效率

税收法定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2)课税要素明确;(3)税收程序合法

灵活原则

税收制度应具备灵活性,以保证税制与技术和商业共同发展

【考点2】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掌握)

1.在支付体系中主要有三种支付方式,分别是:信用卡、顾客账户和电子货币。

2.对支付方式的税收征管

(1)对信用卡支付的税收征管;

(2)对通过顾客账户支付的税收征管;

(3)对电子货币的税收征管。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