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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3)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财务与会计》第十四章 非流动负债
【知识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3)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3)
第五节 债务重组的核算
【考点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三)组合方式
1.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一般可以认为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债权人应当根据修改后的条款,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并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非金融资产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比例,
对放弃债权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基础,按照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时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的成本计量原则,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科目。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和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或“投资收益”科目(仅涉及金融工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