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答案】ABCD。解析: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答案】AC。解析:将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交际应酬,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答案】B。解析:实际销售价格为每条80元,折算标准条3125条,折算成标准条的实际销售价格是80÷250×200=64(元),低于了计税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所以按计税价格确定该卷烟适用的税率是56%,则应纳消费税=0.6×3125+75×3125×56%=133125(元)。
4.【答案】D。解析:选项A: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选项B: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选项C: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单独销售的话不缴纳消费税,但是如果与应征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组成礼品盒销售,应按照高档化妆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5.【答案】B。解析:超豪华小汽车需要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超豪华指的是不含税价在130万元以上。本题中,宝马车不含税价低于130万,不属于消费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所以贸易公司不需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但某厂家和4S店都需要缴纳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所以,4S店需要缴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226÷1.13×10%=20(万元)
厂家要缴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300×(40%+10%)=150(万元)
所以,相关各方消费税总和为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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