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扣除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乳、酒、油)
②扣除原理及方法
情形 | 计算公式 | |
继续生产 | 投入产出法 |
可抵进项=耗用数量×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耗用数量=销售数量×单耗数量 |
成本法 |
可抵进项=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
参照法 | 新纳税人参照同类单耗数量或耗用率计算 | |
直接销售 | 可抵进项=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平均购买单价×9%÷(1+9%) | |
不构成实体 | 可抵进项=耗用农产品数量×平均购买单价×9%÷(1+9%) |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