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1. 勘验笔录
(1)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对物品、现场等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2)勘验现场
①勘验现场,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
②到场人员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情况。 ③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3)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 现场笔录
(1)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2)现场笔录只有在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下才能适用。
(3)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
(4)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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