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中,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核算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核算其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其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范围 | 注意问题 |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 (1)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已出租的建筑物 | (1)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3)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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