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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第三人诉讼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9 16:14:00

第三人诉讼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起诉,成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则享有与当事人同一的诉讼权利义务,可以进行和解、提出上诉、请求执行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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