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若发出资料按计划成本核算,发出材料时应同时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差异率按月初差异率计算。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1)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以及用于非消费税项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2)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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