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
1.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解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开庭审理(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诉讼中的调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5.一审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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