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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担保物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5 11:38:43

【知识点】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总称。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抵押财产。 抵押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 押 权 可抵押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随建筑物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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