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便民原则”的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①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②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③依法须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再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将全部材料直接转报上级机关,申请人无需再去上级机关申请,上级机关也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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