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解释】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两条红线”:
1.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贷款利率制约;
2.债资比例红线,防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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