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1. 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申请
(1)申请主体
①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人。
(2)申请形式:书面形式
(3)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4.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5. 对被取保候审人的限制
(1)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规定(一项或多项):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 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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