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具体规定如下表:
纳税人购买或支付 |
抵税规则 |
|
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分开票机) |
初次购买 |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
非初次购买 |
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即只能凭专用发票抵税但不能抵价 |
|
支付技术维护费 |
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 |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
【特别提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抵税后,该发票不能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提示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报税盘,但不包括税控收款机,也不包括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