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经营行为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凭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价税合计额)。
【提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自行负担。
2.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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