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办法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解释】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解释】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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