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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4 10:56:03

【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1.占有的取得类型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 

【提示】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 

(3)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入邻人院内) 

(4)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 (5)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3.占有变更 

(1)他主占有自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时,变为自主占有(如承租人买下租赁物)。 

(2)自主占有自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吋,变为他主占有(如占有改定)。 

(3)善意占有自占有人发现或者怀疑自己没有占有权时起,变为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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