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阶段。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取得成本应根据以下不同取得方式分别确定。
1.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4.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计量模式。
1. 成本模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在成本模式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已出租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并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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