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前的准备
1. 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 管辖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4.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5. 审阅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6. 通知追加当事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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